公告日期:2024-08-31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章 会议议案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章 表决与决议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九章 责 任
第十章 公 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程序,保障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不设副主席。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检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对公司资产存在违规占用情况,发现违规占用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解决;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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