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六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支情况,在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借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贷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额度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及子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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