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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7 20:00:48 股吧网页版
卧龙电驱:卧龙电驱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8


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驱 公告编号:临 2024-047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

1、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卧龙电驱”)鉴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所对应的全部股票 283.90 万股。

2、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王勇、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李树豹、张春生因主动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1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94.90 万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2,949,000 2,949,000 2024 年 06 月 20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4 年 04 月 25 日,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九届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4月 29 日披露的《卧龙电驱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4)。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
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29 日披露的《卧龙电
驱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5)。截至申报期间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12 亿元人民币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14 亿元人民币

预留授予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12 亿元人民币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14 亿元人民币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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