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4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福建龙溪
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依法履行董事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原则上最多在
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若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任期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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