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浙证监公司字[2024]53号)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文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条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的其他情形。 之一以上同意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所持股数计算。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时所持股数计算。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并公告。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公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公司负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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