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市北高新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0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并按该规定的生效日期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法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特此说明。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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