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g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 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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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4 意字第 02302168 号
致: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 时 30 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 2 号附 5 号隆鑫国际写字楼
22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冬梅律师、秦悦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7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 点 30 分在重庆市九
龙坡区石坪桥横街 2 号附 5 号隆鑫国际写字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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