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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21:28:54 股吧网页版
龙头股份:龙头股份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下属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公司研究、制订、规划公司发展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至少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
展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做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资料及相关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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