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文化:《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结构对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向董事会提出建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议;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的人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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