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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5:50:45 股吧网页版
尖峰集团:尖峰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五)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六)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七)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八)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3个或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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