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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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4〕0164 号
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目药,A 股证
券代码:600671;
刘加勇,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许旭宇,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于鸿坚,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党国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024 年 6 月 5 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本次更正导致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减少 1,059.62 万元、营业成本减少 1,059.62 万元,上述金额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的 27.64%、35.44%。公司存在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刘加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许旭宇作为公司经营决策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于鸿坚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党国峻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加勇、时任时任总经理许旭宇、时任财务总监于鸿坚、时任董事会秘书党国峻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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