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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8 00:17:39 股吧网页版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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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 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2024年5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1号川投大厦1508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吴晓曦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 出席5人, 独立董事王秀萍女士、 徐天春女士、 向永忠先生, 董事张昊先生、 孙文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 出席2人, 监事李红女士、 宋建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

  3、 公司应出席高管6人, 实际出席5人; 董事会秘书鲁晋川女士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第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述第5、 8、 12、 13、 14项议案已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 cn)上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成都) 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绍魁、 原松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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