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3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
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中介机构选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
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中介服务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决策咨询等。
第四条 中介机构选聘应依法合规,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成
本与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中介机构选聘内部评标人员库,由公司各
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选聘工作小组、内部评标(审)委员会成员从内部评标人员库中按相应类别随机选取产生。
选聘部门根据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需要,可邀请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党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家等作为外部评标(审)人员参与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并根据省委省政府、省
国资委、集团公司与公司等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劳务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按照“谁使用、谁选聘、谁负责”的原则,
牵头组织所需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其中:
(一)战略发展部牵头组织选聘新能源类项目投资有关的技术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可行性研究所需中介机构;
(二)项目投资部牵头组织选聘水电类项目投资有关的技术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可行性研究所需中介机构;
(三)资金财务部牵头组织选聘融资、财税类及与项目投资有关的财务尽职调查、审计所需中介机构;
(四)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选聘金融、券商、保荐、承销、资本运作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务所需中介机构;
(五)经营管理部牵头组织选聘资产处置类所需中介机构;
(六)审计部牵头组织选聘内部审计类及年报审计中介机构;
(七)法务部牵头组织选聘法律类中介机构及与项目投资有关的法律尽职调查所需中介机构。
(八)其他中介机构由各业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选聘。
第七条 牵头组织中介机构选聘的部门(以下简称选聘部
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选聘立项、组织选聘、结果上报、资料整理移交、合同签订;
(二)负责对中介机构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三)负责协调、配合、督促和监督中介机构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每半年一次将评价结果
报审计部,报送截止时间为 6 月 25 日、12 月 25 日。评价结果为
“差”等次的,应在中介服务事项结束后及时报送。
第八条 办公室对选聘部门整理移交的全套中介机构选聘
资料(含电子文档及影像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九条 审计部收集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资料,每半年一
次将评价结果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将汇总的评价结果及中介机构“黑名单”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 纪检工作部对评标(评审或谈判)过程录音录像,
并受理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各项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法务部对拟签订的中介机构服务合同进行法律
审核。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十二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服务
质量与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
(二)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按规定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度检验;
(四)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严重处罚或省国资委通报;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情形;
(六)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聘用其从事中介服务:
(一)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二)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的;
(三)与利益相对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股权关系、管理关系的;
(四)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
(五)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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