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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9 18:06:32 股吧网页版
中华企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5
二、《审核问询函》第 3.2 题...... 24
三、《审核问询函》第 7 题...... 54
致: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中华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3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于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中企誉品·银湖湾”“中企云萃森林”2个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均为普通住宅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前述 2 个房地产项目的主要考虑,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类型,销售对象,开工建设情况、预售情况、后续进度安排及预计竣工交付时间,是否属于“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或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2)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并有效执行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控制度,能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上述所披露的募投项目;是否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拿地拍地或开发新楼盘等增量项目、是否用于政策支持的房地产业务;(3)结合相关项目预售资金运行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资金挪用等违法违规情形及解决整改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现阶段所需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等证明文件和所有资格文件;后续所需证明文件或资格文件的办理进展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的风险;(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交付困难或无法交付的重大不利风险以及发行人的风险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前述 2 个房地产项目的主要考虑,该房地产开发项
目的项目类型,销售对象,开工建设情况、预售情况、后续进度安排及预计竣工交付时间,是否属于“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或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

1、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前述 2 个房地产项目的主要考虑

中企誉品·银湖湾、中企云萃森林均为建设过程中的存量住宅类项目,项目定位为刚需及刚需改善型居住产品,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立项备案文件、预售证等证照,属于政策支持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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