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17 18:37:37 股吧网页版
上海凤凰:上海凤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规范投资基金操作程序,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从事私募股权(非上市公司股
权)投资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进行的投资基
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后管理是指对投资基金行为形成的权益在持有阶段
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出管理是指对投资基金形成的权益进行处理、运作
等经济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减资、退伙或清算等。

第六条 基金业务应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服务主业发展。集团要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围绕集团主责主业,发挥基金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稳妥开展基金业务,加强统筹规划,聚焦重点区域、重要领域,规范合理运用基金工具,充分有效发挥基金投融资作用。

(二)严控投资风险。坚守底线思维,从基金设立、投资运作、日常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依法合规加强对基金业务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一方面,要完善基金业务的各类章程,加强对基金治理结构、投资决策、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的规范。另一方面,要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重点关注偏离主业、转移资金、出现重大投资损失等风险情况。

(三)分层分类施策。一是把投资基金和基金投资项目区分开来,分层明确管理要求。集团投资基金层面,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集中管控;基金投资项目层面,要监督基金管理人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保障企业投资人权益。
二是要根据不同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区分战略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分类开展基金业务管控。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集团是投资基金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基金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
事会审议通过。基金业务的内部决策审批机构是集团的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经办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八条 集团总经办会负责对不涉及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基金业务进行审批。

第九条 集团董事会负责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审批集团的基金业务,超过下述
范围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基金业务;

(二)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基金业务。

审计委员会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基金业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基金业务中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客观性、公允性进行审核、评价,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第十条 集团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指导审计、后评估等工作,发现基
金业务中存在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集团提示风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股权和投资管理部是集团开展基金相关业务的主要职能部门,其
主要职责是:开展私募基金投资项目的风险评定、收益审核、流程管控等工作,负责对私募基金投资项目的“募、投、管、退”各阶段涉及的事项进行运作与跟踪,并做好相关文件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同时履行基金决策流程,做好私募基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查、初步谈判、拟定投资方案及报批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合规管理部监督指导投资责任部门(主体)开展投前风险评估、参
与重大投资尽职调查工作、出具风险审核意见;监督投资过程中履行相关监管程序的情况。

第十三条 纪检审计室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投后风险管理和后评价工作,组织
开展风险监控和风险排查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按照部门职责在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资金安排、财务
核算等方面参与基金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履行基金业务的信息披露等相关工
作。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共同参与基金的投、管、退等
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中明确投资基
金的种类、规模、方式、领域、资金来源与构成等要素。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实控企业投资基金时,应严格遵守基金募集的相关法
规和监管规定,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