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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7 18:37:38 股吧网页版
上海凤凰:上海凤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

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监高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于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制度、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每季度检查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个人持股基础信息,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信息变更情况,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填报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所有证券账户号、各账户持股数量、离任职时间、亲属关系等):

(一)新任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公司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公司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数据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监高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董监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董监高持股变动的限制性情况

第一节 董监高持股变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公司董监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公司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公司董监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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