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
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
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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