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 2004 年 2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3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 年 12 月 2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 年 6 月 2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4 年 4 月 2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
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与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以及审议监督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两名,
且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专业会计资质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员内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本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与履职方式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监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当中包括负责就会计师事务所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辞职或辞退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包括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
先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并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审核本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主要包括: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其披露)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一)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涉及重要判断的事项;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二)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三)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四)是否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财务申报的法律规定;
(五)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为履行上述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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