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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智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D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一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D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布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3.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以海外监管公告形式在德国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eqs-news.com)发布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4 月 29 日,
公司以海外监管公告形式在德国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e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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