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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1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2、检查公司的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监事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即一人。
公司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八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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