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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0 22:43:06 股吧网页版
盛屯矿业: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1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4-06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82024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4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振鹏、陈东、翁雄、周贤锦: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盛屯矿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
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 2021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359,367,524.96 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79%、7.15%;2022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84,148,951.76 元,少计利润总额 139,092,957.0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33%、18.20%;2023 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 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 22,956,876.8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59%、5.22%。

2024 年 4 月 23 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
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盛屯矿业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盛屯矿业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盛屯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符合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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