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0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下统称“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前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
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行为管理
第五条 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证券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买卖计划(附件 1)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
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
卖出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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