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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7 20:07:20 股吧网页版
*ST文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2024 年 6 月 17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20.35%股份的股东北京文资
控股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临时提案,并
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北
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9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
长刘武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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