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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19:14:59 股吧网页版
云维股份:云维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革律师、胡舰月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4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下午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93号广福城写字楼20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蔡大为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46,395,97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39,272,8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123,09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9%】;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2,237,16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阶段性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公司关于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不高于 1.7 亿元借款进行展期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共十六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已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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