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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1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及战略规划、目前及未来的业务模式和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应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充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积极实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的比例。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四)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四条利润分配的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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