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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9 19:11:27 股吧网页版
中国高科: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0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包括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包括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依法有权拒绝
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主债务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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