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
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除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董事会秘书依据《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含财务负责人)若干名,经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五条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可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负责;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审批《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各类交易事项,行使《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受邀列席董事
会会议,但非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应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总体工作规划;
(二)根据公司总体规划,制定分管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在分工范围内协助总经理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确保各经营单位完成工作计划;
(四)协助总经理定期作好管理人员的考察、教育和思想工作及奖惩事宜;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对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并制定相关的考核方案。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该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办公会议,下列重大事项须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讨论并作出决策。
(一)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工作中比较重大的事项;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实施的重大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可以免于审议或披露的事项除外):
1、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单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3%以上,并且未达到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2、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事项审批权限:
单笔金额超过 500 万元,并且未达到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事项。
3、其他交易事项审批权限:
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并且未达到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其他交易事项。
(四)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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