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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9:43:01 股吧网页版
北汽蓝谷:收购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3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北汽蓝谷

股票代码: 600733.SH

收购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 99 号院 1 幢五层 101 内 A5-061

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 99 号院 1 幢五层 101 内 A5-061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北汽蓝谷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北汽蓝谷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系北汽集团将其直接持有的北汽蓝谷全部股份(包括截至股份托管协议签署日北汽集团直接持有的北汽蓝谷股份以及股份托管协议签署后及托管期内北汽集团因各种原因而增加并直接持有的北汽蓝谷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合称“表决权”)在托管期限内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全权托管给北京汽车行使,并且无需事先征求北汽集团意见或者取得北汽集团同意。收购完成后,北汽蓝谷的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北京汽车。本次收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等法定程序。

五、本次收购导致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 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北京汽车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收购系同一控制下的股份托管,不会导致北汽蓝谷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收购人声明......2
目 录......4
第一节 释 义......5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6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20
第四节 收购方式 ......22
第五节 资金来源 ......26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27
第七节 后续计划 ......28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30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32
第十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34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36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37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41
附表:收购报告书......44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北汽蓝谷 指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北京汽车 指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集团 指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北汽广州 指 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

渤海汽车 指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北汽集团将其直接持有的北汽蓝谷全部股份(包括截至股
份托管协议签署日北汽集团直接持有的北汽蓝谷股份以
及股份托管协议签署后及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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