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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18:36:37 股吧网页版
苏州高新:苏州高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挂牌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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