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三次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丽尚国潮
股票代码:600738
收购人: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 238 号管委会大楼 1301 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 238 号管委会大楼 1301 室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报告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2、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丽尚国潮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丽尚国潮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收购系因元明控股以现金认购丽尚国潮定向发行的股票,预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丽尚国潮权益合计将超过 30%,从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已承诺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收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以及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5、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 5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2
第四节 收购方式 ...... 14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23
收购人声明 ...... 2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丽尚 指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潮
本报告书摘要 指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元明控股、收购人、信 指 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
息披露义务人
丽水南投 指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经开区集团 指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丽水经开区管委会 指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称为丽水生态产业集聚
区管理委员会。
本次收购、本次认购、 指 元明控股认购丽尚国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次交易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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