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
资金等。本制度的货币资金管理包含筹资、资金集中与收付、资金账户等与资金活动相关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至少须防范以下风险:
(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二)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三)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产生的货币资金收支,由公司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集中管控。
(二)战略导向原则。公司资金管理必须与整体发展战略保持一致,以支持战略规划的实现。
(三)风险可控原则。公司及子公司要充分重视资金使用的风险,加强资金活动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对重大决策、重点事项、大额资金支付实行重点监控。
(四)效率优先原则。各子公司应充分重视资金使用效率,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优先保证资金回报率高的业务资金使用。
(五)有偿使用原则。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下属各业务单元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兼顾各方利益,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计息。
第四条 各子公司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订和完善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及
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悖,并报公司审计合规部、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业务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自行独立管理。
第二章 筹资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科学配置筹资结构,降低筹资风险和成本,
公司对筹资业务实行集中管控,筹资业务的审批权集中在公司。本制度的筹资业务为债权性筹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融资、债券发行等。
第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根据汇总了子公司资金需求的总体资金需求拟订
年度筹资议案,年度筹资议案应明确筹资方式、筹资规模等内容。年度筹资议案需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年度筹资议案批准后,筹资业务由公司财务会计部统一办理或安排
子公司配合进行。办理筹资业务应当重点关注筹资规模与资金需求是否匹配、筹资成本和利率风险、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
第三章 资金账户管理
第九条 资金账户包含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证券和期货资金账户等与资金实际存放相关的各类账户。
第十条 子公司开立、注销资金账户需书面报公司财务会计部审核、公司财务总监审批。严禁子公司擅自开设资金账户、保留账外资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出租、出借资金账号、相互拆借资金等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对闲置不用的资金账
户应及时清理。公司财务会计部需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银行存款余额额度,尽量减少闲置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每月对银行账户进行银企对账,存在未达账项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余额调节表中注明原因。其他类的资金账户应参考银行账户对账要求。
第四章 货币资金集中收付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币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外币资金不实行集中管理,公司对子公司外币账户进行动态监控,必要时可集团内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人民币收入资金、外币结汇款项应逐级归集至公司。
第十六条 子公司支付人民币资金需经公司批准,由公司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子公司后支付,或允许子公司使用收入资金直接对外付款。子公司支付外币资金也应报公司批准后支付。
第十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金需严格履行资金拨付审批权限,不得越权
审批。子公司超预算、预算外资金申请,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子公司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严禁私自窜用。
子公司改变资金使用用途,需重新上报公司审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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