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一汽富维: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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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 2024 第 008145 号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2024第008145号
致: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一汽富维”)的委托,担任一汽富维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1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一汽富维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6个月至《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股票交易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4第007545号)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根据《26号准则》和《1号指引》的规定,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一汽富维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6个月至《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即2024年4月21日至2024年10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范围
根据《证券法》《26号准则》《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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