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18 20:23:25 股吧网页版
庚星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MADRID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

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12 月修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增加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中的议案不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中的议案不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庚星股份的如下保证:

(一)庚星股份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庚星股份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庚星股份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中的议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股东增加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庚星股份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6 月 7 日,庚星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6 月 8 日,庚星股份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