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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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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
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12 月修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增加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中的议案不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中的议案不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庚星股份的如下保证:
(一)庚星股份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庚星股份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庚星股份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中的议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股东增加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庚星股份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6 月 7 日,庚星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6 月 8 日,庚星股份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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