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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9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庚星股份 编号:2024-044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
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809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及有关机构就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现就《监管工作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提交公告称,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海歆能
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歆”)提交的《关于要求增加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为浙江海歆提交的相关临时提案均不符合相关规定,均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宜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请公司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详细说明公司董事会拒绝将相关股东的临时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是否合规、充分。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股东增加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9)等相关公告。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歆”)以邮件形式提交的《关于要求增加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
案的函》”),提请在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增加临时议案:
1、《关于提请罢免梁衍锋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提请罢免倪建达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提请罢免汤永庐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4、《关于提请罢免徐红星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5、《关于提请罢免杜继国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6、《关于提请罢免封松林先生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7、《关于提请罢免张立萃女士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8、《关于提请罢免张秀秀女士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9、《关于提请罢免吴国先生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
10、《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 1-9 合称为《罢免议案》,议案 10-11 合称为《选举议案》;以上议案
1-12 合称为《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
根据《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案一至五的表决结果是决定提案十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前提。如果提案一至五均通过,则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5 人;如果提案一至五中的任意四项通过,则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4 人;如果提案一至五中的任意三项通过,则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3 人;如果提案一至五中的任意两项
通过,则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2 人;如果提案一至五中仅一项通过,则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1 人。如果提案一至五均未通过,则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0 人。
提案六至八的表决结果是决定提案十一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前提。如果提案六至八均通过,则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3 人;如果提案六至八中的任意两项通过,则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2 人;如果提案六至八中仅一项通过,则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1 人。如果提案六至八均未通过,则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0 人。
针对上述情况,控股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提案十及提案十一进行表决时,应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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