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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280 号
致: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庚星股份”)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召集人”或“海歆能源”)委托,指派叶伟琼律师、李昊律师(以下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称“六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见证。根据见证情况,六和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六和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6 月 27 日,庚星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庚新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回函的公告》。庚新股份董事会不同意股东海歆能源要求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的请求。
2024 年 7 月 2 日,庚星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庚新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回函的公告》。庚新股
份监事会不同意股东海歆能源要求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的请求。
2023 年 7 月 13 日,庚星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函的公告》。股东海歆能源决定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13 日,股东海歆能源通过庚星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自行召集召开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情况,并经六和律师核查,自海歆能源向庚新股份董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歆能源持有庚新股份 55,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4.10%,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提议并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要求。同时,海歆能源在自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前已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向庚新股份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在庚星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同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股东海歆能源可以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已提前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周三)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
吴中路 1819 号 8 楼 807A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的徐鹏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海歆能源自行召集,召集人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召集人要求庚星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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