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本办法所称“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披露。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基本职能主要是: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的信息披露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等的沟通职能。
(三)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股东名册;保证每一位股东得到应该得到的信息和资料;接待、答复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来访来电。
(四)与财经类媒体、合作方、研究机构的沟通职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权属企业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情况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以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有责任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各权属企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各权属企业的名义发布前述第二条所称信息。
第十条 各权属企业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的,各权属企业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各权属企业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各类网站)进行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