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7
证券代码:600774 股票简称:汉商集团 编号:2024-052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成都芝草堂中药材有限公司
2、新增担保金额:1,000万元
3、截止本公告日止,公司已担保总额为22,282.30万元,占公司2023年期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3.30%,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7,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期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18%。
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5、是否有反担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药业”、“保证人”或“甲方”)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担保额度内,为其全资子公司成都芝草堂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草堂”或“债务人”)贷款1,0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并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或“乙方”)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601021240905040),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为确保债务人与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乙方对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经协商一致,就最高额保证担保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乙方之间就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
生的多笔债务(含或有负债)确定一个最高债权额,由甲方在此最高债权额内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在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乙方有权在该最高债权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债权
2.1 本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债权是指自 2024 年 9 月 5 日至 2027 年 9 月 4 日
期间因乙方向主合同债务人发放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质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汇票承兑、票据贴现、商票保融、押汇、保理、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各类银行业务。
2.2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额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罚
息、复利)、违约金、赔偿企、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其中债权本金限额为折合(币种)人民币 1,000 万元,本担保依据本合同的
第 6.5 款、第 6.6 款、第 6.7 款独立于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如甲方根据本合
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实际履行的金额对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作相应递减。
2.3 在上述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额内,只要乙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债权
余额不超过该最高债权额,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发放授信。甲方在该最高债权额内对乙方因发放授信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2.4 在上述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额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
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乙方有权根据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和信贷审批程序自行决定是否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本合同的主合同。
2.5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的约定。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
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则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6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乙方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发生的
债权,亦为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之内。具体债权范围见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
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合同担保之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
债权余额、票据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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