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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8 19:50:30 股吧网页版
ST新潮: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JZ(2024)第 0602 号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之委托,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娄允律师、庞阳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6 月 28 日 8:30,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 10 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6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的在册股东。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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