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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8:14:43 股吧网页版
ST新潮:关于收到股东终止筹划部分要约收购事项《通知函》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 新潮 公告编号:2024-04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终止筹划部分要约收购事项《通
知函》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于 2024年 8 月 30 日收到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或“收购人”)发来的《通知函》,获悉:经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收购人与相关股东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汇能海投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工作,后续将就相关信息进行补充披露。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事项。

一、本次部分要约收购事项概述

公司前期收到汇能海投发来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汇能海投拟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3,128,228,100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46.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
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公司曾收到投资者投诉举报材料,称汇能海投未如实报告披露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持股情况,存在违法违规嫌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公司董事会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等情况开展调查、询证核实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等情况依法开展调查、询证核实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向公司及相关主体出具了相关《监管工作函》。

汇能海投于 8 月 22 日晚间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表示“除披露情况外,不存
在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贵司股权的情形”;2024 年 8 月 24 日傍晚时段以及 8 月
28 日上午时段,公司集中收到收购人及其他四方主体分别发送的书面回复,均否认存在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关于收到<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二、股东终止本次部分要约收购事项及回复《监管工作函》的情况说明

2024 年 8 月 30 日下午,公司收到汇能海投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通知
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自筹划本次要约收购以来,汇能海投积极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包括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分析论证拟要约收购方案的具体细节,接受上市公司询问,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相关问询工作等。经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北京盛邦与吕建雄、李明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汇能海投与北京盛邦、芯茂会世 1 号、梵海汇享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由于汇能海投之前对于相关规则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慎重研究,汇能海投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工作,后续将就相关信息进行补充披露。”

同日,汇能海投对前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监管工作
函》进行回复,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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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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