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9 月 27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2)32 号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 199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公司名称由“四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又经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公司名称由“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成体改(1993)014 号和 97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
立;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10100000036380。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1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0 万股,于 1996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全兴路 9 号,邮政编码:610036。
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全兴路 9 号,邮政编码:610036。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水井街 19 号,邮政编码:6100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7,503,19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经营体制,不断提高技术和管
理水平,发展以中国白酒为核心的主营业务,同时兼顾多种经营和综合发展,稳步提升公司经济实力和经济效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努力回报社会和股东。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主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销售
公司的兼营范围: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87,503,198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487,503,198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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