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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0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0879 号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姚利萍律师、卢静静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下称“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 2019年 3 月 16 日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版)》。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12.72 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或未能全部实施上述用途,
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公司将回购股份的用途由“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为“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
购股份数量为 5,990,809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量为 5,990,809 股。
2、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低
于 1,500 万股,不超过 2,500 万股,回购价格不超过 9.35 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则本次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截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本次回购期限届满,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4,999,923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量合计为30,990,732 股。
3、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2022 年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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