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交所披露了一份与渤海化学股东有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据天津证监局查明的事实,渤海化学股东海航石化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具体而言,一是未真实告知上市公司信息导致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据披露,海航石化实际控制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下称“账户组”)交易渤海化学股票。
海航石化于2023年2月10日告知渤海化学当日持股比例低于5%的情况不真实,告知的持股比例未包括前述账户组中沈某、郭某亭信用账户持股情况,导致上市公司2023年2月1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中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不真实。
上交所指出,海航石化于2023年2月17日告知上市公司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2月17日减持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的情况不真实,减持比例和减持后持股比例未包括前述账户组中沈某、郭某亭信用账户交易、持股情况,导致上市公司2023年2月18日披露的《减持股份结果公告》中减持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不真实。
二是持股比例变动超1%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决定书显示,账户组自2021年6月29日起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2月27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26%;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2月16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2023年2月22日约定式购回交易增持“渤海化学”1.66%;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8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03%。上述期间账户组持有“渤海化学”比例变动1%以上但未在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三是短线交易“渤海化学”股票。自2020年12月24日起,海航石化为持有渤海化学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海航石化控制和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买入“渤海化学”583000股,买入金额2380084元,卖出30307525股,卖出金额124182098.5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渤海化学股东海航石化予以公开谴责。
当日上交所一同披露的还有对中国一重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根据黑龙江证监局查明的事实,中国一重及相关责任人在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会计政策执行不规范等违规行为。
上交所同时表示,鉴于关联交易为因债务人破产重整以分红抵偿债务的客观原因被动导致,对相关情形予以酌情考虑。因此,上交所对中国一重、时任董事长陆文俊、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胡恩国予以监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