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当是上交所出具的决定,公司为关键子公司支付12个亿的债务就是用股民的钱挪到子
$*ST鹏博(SH600804)$ 再看当是上交所出具的决定,公司为关键子公司支付12个亿的债务就是用股民的钱挪到子公司,这合理吗,公司仅仅是未及时公开信息这么简单的定性,把股民的钱拿去给子公司偿还不知道是哪的债务或者说转移资产?还有花3.4个亿为子公司收购一家公司,却没有收到子公司的款项,你们监管的结果就是没有及时公开,造假都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就3000万罚款就可以套取16个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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