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
德恒 11F20230200 号
致: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德恒 11F20230200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11F20230200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简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以下“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中如涉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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