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 6
一、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 6
二、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情况 ...... 17
三、关于经营合规性 ...... 34
四、关于关联交易 ...... 55
五、关于其他 ...... 64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变化情况 ...... 6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6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68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6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7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7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3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11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1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1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17
二十、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117
二十一、对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119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专利权 ...... 121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注册商标权 ...... 1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11F20230200 号
致: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出具了德恒
11F20230200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德恒11F20230200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上交所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44 号《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及相关补正意见的要求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承办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因发行人已披露其 2023 年年度报告,自 2023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已发生变化,本所承办律师就发行人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鉴于发行人已披露其 2024 年半年度报告,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已发生变化,本所承办律师现就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
核查,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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