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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18:46:13 股吧网页版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01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照、戚东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9 月 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在哈尔滨市
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17 层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康文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东人数5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89,916,7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894%。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80名,代表股份89,293,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6%。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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