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
对外捐赠行为,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产赠送给合法的
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包括救济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和其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实施对外捐赠坚持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捐赠批准程序以及行为的实施必
须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捐赠范围
第五条 对外捐赠类型为:向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
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及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本单位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除国家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
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公司净利润较上年下降、资产负债率较上年升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公司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条 公司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年度捐赠预算支出额。公
司年初应编制年度捐赠专项预算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进度等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捐赠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由公司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所属各单位未经审核批准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或所属单位拟定捐赠方案。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四条 收到公司经办部门或所属单位的捐赠方案后,由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联审,法务审计部就捐赠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可能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纪委(监察部)就对外捐赠行为程序监督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需经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十六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发生的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1、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2、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含)的,由董事会审议。
3、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本办法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所属单位同期发生的捐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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