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
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全体独立董事及一名非独立董事组成,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过半数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
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对公司年报的审核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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