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购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2023 年年度及 2024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五月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财务顾问”)接受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砥安”或“收购人”)委托,担任上海砥安收购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信托”或“上市公司”)之财务顾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财务顾问还应履行如下持续督导职责:……(二)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在相关定期报告公布后十五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本所备案,意见内容应包含本指引的要求,并重点关注相关当事人及上市公司是否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并经过审慎核查,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3 年年度及 2024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根据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均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砥安投资管理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有限公司收购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之 2023 年年度及 2024 年第一季度
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上海砥安/收购人 指 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建元信托/上市公司/公司 指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银保监局 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现已重
新组建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本次收购 指 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建元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股票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一、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为避免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建元信托在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风险化解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作为风险化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砥安以其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股份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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