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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8 16:30:03 股吧网页版
新华传媒: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9


Jin Mao Partn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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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邮编:200021

Tel/电话:(8621)63872000 Fax/传真:(8621)6335327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4月 18日下午在上海市漕溪北路 331号中金国际广场 A 楼 8 层大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欧龙律师、游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3月 29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布,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的董事刘航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546,306,58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838%。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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